高义平、强义平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晋1125民督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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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督36号案件名称
高义平、强义平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义平;强义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晋1125民督36号申请人:高义平,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被申请人:强义平,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申请人高义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义平称2011年3月1日、201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强义平因资金周转先后二次向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第一次15万元,第二次30万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二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强义平支付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强义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义平借款45万元。案件申请费2683元,由被申请人强义平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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