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祺诚建筑工具租赁站、天津森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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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55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祺诚建筑工具租赁站、天津森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祺诚建筑工具租赁站;天津森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5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祺诚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丰达园17-201号。经营者:范忠琴。被执行人:天津森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路西侧新宇大厦2011号。法定代表人:梁凤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祺诚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天津森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550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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