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81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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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81民初1397号原告:赵某某,女,201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法定代理人:黄由艳(系原告赵某某母亲),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方(系原告赵某某舅舅),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负责人:邵义吉,系该组组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宝盖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方,被告宝盖楼组的负责人邵义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土地征收补偿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出生,出生后落户在被告组上,出生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2021年组上土地征收,应付原告享有的土地补偿款13000元。原告系出生后落户在被告组上,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宝盖楼组承认原告赵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1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冰鑫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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