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明富、王利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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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63号案件名称
缪明富、王利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缪明富;王利花;黄文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63号 原告:缪明富,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革,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王利花,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明富,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原告王利花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革,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黄文彬,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缪明富、王利花为与被告黄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明富、王利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明富、王利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0元,由原告缪明富、王利花负担。 审判员叶清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罗张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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