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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良才、毛依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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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63号
  • 案件名称

    邱良才、毛依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邱良才;毛依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邱良才,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映红,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毛依萍,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关于邱良才与毛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依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良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毛依萍偿还申请执行人邱良才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3357.5元、财产保全费2325元,申请执行费3735.2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毛依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毛依萍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车牌号为粤S×××××的别克牌车辆等着在被执行人毛依萍名下,本院通过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毛依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其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依萍在东莞市依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有股权,本院通过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进行冻结,因申请执行人邱良才暂要求不处置股权,故本院暂不予处分。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毛依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邱良才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357.5元、财产保全费23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毛依萍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良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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