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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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3708号案件名称
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3708号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先阔,总经理。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付豪杰。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0元,由原告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水龙书记员 周雪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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