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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林择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恢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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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恢244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林择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林择;林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扫把岭百货仓库大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61710495X。法定代表人:宗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懋经,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择,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林展,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择、林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林择、林展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1.林择、林展支付广西建辉玻璃有限公司欠款956981元及利息(利息以9569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85元、本案执行费11970元。本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保险、不动产等;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额度冻结,但暂无可划扣金额。本案此前查封的被执行人林择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号牌:粤GFY739】、被执行人林展名下纳智捷牌汽车一辆【号牌:粤G×××××】及奥迪牌汽车一辆【号牌:粤G×××××】,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冻结的被执行人林择在湛江东海斯林艺术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0%的股权,冻结的被执行人林择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海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享有的0.667%的股权,冻结的被执行人林展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海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享有的26.667%的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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