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代贵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475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代贵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代贵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住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刘艳国,经理。被执行人:代贵彦,男,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贵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21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代贵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赊欠货款本金22416元及利息(以22416元为本金,利息为月息1分,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代贵彦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代贵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贵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代贵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代贵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神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3708号 下一篇 王亚蒙与魏翀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6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