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李尚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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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46号案件名称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李尚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李尚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46号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288161173。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合,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被告:李尚辉,男,59岁,住滦南县。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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