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陶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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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81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陶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陶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1536号A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陶璇,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陶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哈仲网裁字第2002323号裁决书已生效。因陶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8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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