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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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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728号
  • 案件名称

    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728号原告: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国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1栋2307房。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9.15元,由原告隆回县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龙良碑代理书记员  杨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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