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力与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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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案件名称
张立力与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立力;冉旭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 原告:张立力,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冉旭华,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张立力与被告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立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立力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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