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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力与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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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
  • 案件名称

    张立力与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立力;冉旭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3359号  原告:张立力,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冉旭华,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张立力与被告冉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立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立力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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