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玲、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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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629号案件名称
刘开玲、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开玲;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玲,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2楼10号。法定代表人:兰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开玲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亚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开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开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开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志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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