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5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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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04民初5625号案件名称
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零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4民初5625号 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村教导路弘禾家园边市禽蛋交易市场1幢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N75M8K。 法定代表人:胡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霞,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8625603A。 法定代表人:包峰。 被告:广州零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二路8号1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Q311D。 法定代表人:晏进新。 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相茂公司)与被告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零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温州相茂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相茂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相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盈碧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卢冠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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