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南晶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2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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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231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南晶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南晶;郭桂香;杨梅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被执行人:褚南晶,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被执行人:郭桂香,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被执行人:杨梅珺,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南晶、郭桂香、杨梅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012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敏亮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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