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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成彩霞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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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709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成彩霞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成彩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四道街216栋1—28号。法定代表人:栗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彩霞,女,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彩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相夷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闻梓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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