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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彭永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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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77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彭永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彭永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7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被执行人彭永吉,男,汉族,1980年0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永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永吉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永吉收入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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