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继磊、尹立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恢610号之十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恢610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姜继磊、尹立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继磊;尹立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恢610号之十二申请人:姜继磊,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尹立红,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住本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尹立红在62×××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立红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43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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