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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华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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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283号
  • 案件名称

    胡荣华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荣华;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华,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1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薛秀海,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越,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胡荣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荣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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