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81执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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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051号案件名称
吴国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国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81执2051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国伟,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吴国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执行人吴国伟罚金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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