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12民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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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民初219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林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12民初21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林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郭玉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丽雯书 记 员 文 洁核对人: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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