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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12民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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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民初219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林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12民初21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林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郭玉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丽雯书 记 员 文 洁核对人: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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