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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元华与蔡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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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578号
  • 案件名称

    郑元华与蔡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郑元华;蔡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郑元华,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双,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杰,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元华与被执行人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326415.17元。本院已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能满足执行标的。2、车辆:被执行人蔡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蔡杰名下有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该房产与被执行人蔡杰到庭报告一致)。本案在首次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郑元华暂时不申请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杰名下位于阜桥辖区房产,本院现场调查张贴了查封公告及执行公告,因被执行人暂时未能腾空房屋,暂不宜处置。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互联网网络资金账户信息,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多次与被执行人蔡杰电话沟通,被执行人蔡杰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但因被执行人蔡杰在新疆涉案较多,暂时无还款能力。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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