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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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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390号
  • 案件名称

    徐斌、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斌;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徐斌申请执行与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9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斌运费157301.7元。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3元,由淮安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2.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查找,执行人员到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虽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其注册地已不实际经营;其名下号牌为苏H×××××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3日,若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该车辆已设立抵押,车辆暂无处置价值,因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并申请退还被执行人,故该车辆未处置并已退还被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9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伏 健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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