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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爱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4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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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4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爱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爱娇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佩玲,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谢爱娇,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爱娇信用卡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长仲裁字第1166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爱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湘02执165号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爱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谢爱娇名下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购买了保险,但投保金额不大;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洪伟新名下有共同共有坐落于攸县,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爱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爱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4469.6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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