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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怀荣、丁所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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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怀荣、丁所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丁怀荣;丁所菊;刘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怀荣,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丁所菊,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坤,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执行人丁怀荣与被执行人丁所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9050元(含执行费)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所菊、刘坤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未查到被执行人丁所菊、刘坤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终本之前,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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