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宝、唐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4民初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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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4民初1818号案件名称
李凤宝、唐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凤宝;唐艳;盐城新城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4民初1818号原告:李凤宝,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唐艳,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清,江苏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新城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东侧、人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凤宝、唐艳与被告盐城新城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凤宝、唐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宝、唐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宝、唐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凤宝、唐艳负担。审 判 员 李信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翰林书 记 员 孙丽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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