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国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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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872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张国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张国玉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872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4层。负责人李云焕。被执行人张国玉,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8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玉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国玉收入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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