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冶与杨秀平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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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76号案件名称
朱冶与杨秀平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冶;杨秀平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76号原告:朱冶,女,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秀平,女,37岁,汉族,。原告朱冶与被告杨秀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朱冶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朱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冶负担。审 判 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战雅楠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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