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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相其与李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29民初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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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796号
  • 案件名称

    袁相其与李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袁相其;李久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29民初1796号 原告:袁相其,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李久强,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袁相其与被告李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相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久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相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5日,被告联系原告称自己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两个月归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元。2021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2021年8月3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催收下欠借款200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久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5日、3月27日,袁相其通过微信分别向李久强转款200元、3800元。2021年5月28日、5月29日,李久强通过微信向袁相其转款2000元,后袁相其收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3月2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40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借款,虽未提交借据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但被告收到原告主张系借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予以否认,也未到庭抗辩非借款。且被告在2021年5月分两次向原告转款2000元,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下欠借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久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未能举证、质证及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袁相其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李久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  莉书 记 员   李丽思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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