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阿皮罗商贸有限公司、陈双武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7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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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798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禾县阿皮罗商贸有限公司、陈双武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嘉禾县阿皮罗商贸有限公司;陈双武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禾县阿皮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双武。申请执行人嘉禾县阿皮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双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双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4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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