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龙、李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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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541号案件名称
刘世龙、李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世龙;李佑全;向凯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龙,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佑全,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凯琳,女,土家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刘世龙与向凯琳、李佑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长沙的工资收入。该案的申请执行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扣满本案的申请金额,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需较长周期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5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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