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哲彦、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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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94号案件名称
魏哲彦、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哲彦;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94号申请人魏哲彦,男,1970年3月20日,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毕战本。申请人魏哲彦与被执行人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将涉案场地交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终4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孝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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