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仰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4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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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4661号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仰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狮市先生领域服装商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4661号原告:周仰峰,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石狮市先生领域服装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仑后二片区93号2楼。经营者:翁清波。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原告周仰峰与被告石狮市先生领域服装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仰峰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 晖书记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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