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659号案件名称
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59号原告: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杨书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明,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江利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特种备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溧阳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