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伟涛、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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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305号案件名称
庞伟涛、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庞伟涛;周新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305号原告:庞伟涛,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告:周新斌,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庞伟涛与被告周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庞伟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员 翟浩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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