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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学红、卢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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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353号
  • 案件名称

    梁学红、卢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梁学红;卢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353号申请执行人:梁学红,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卢媛,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梁学红与被执行人卢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景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5021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7月26日、7月28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4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55021.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353号申请执行人:梁学红,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卢媛,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梁学红与被执行人卢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景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5021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7月26日、7月28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21年7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4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55021.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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