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刚、黄迪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604号
  • 案件名称

    曹刚、黄迪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刚;黄迪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曹刚,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迪,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刚与被执行人黄迪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29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曹刚佣金26405.93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迪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案执行到位366.45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迪名下的号牌为AP410U的福田牌、川AH××××的五菱牌车辆各一辆,但前述二车均未扣押在案,本院无法对其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学清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