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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乃庆、赵国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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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57号
  • 案件名称

    关乃庆、赵国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关乃庆;赵国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关乃庆,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赵国宗,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关乃庆与被执行人赵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国宗欠原告370000元,被告赵国宗自2021年起,每半年支付原告关乃庆50000元,至款项还清时止,其中2024年6月30日支付余款70000元;二、被告赵国宗违约,原告关乃庆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余欠款,并按月利率1分钱承担余欠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0元,由被告赵国宗承担。”赵国宗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乃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次执行已到位执行款561.51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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