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徐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9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2909号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徐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徐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凯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5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森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莫佳鹏、邱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9260号 下一篇 关乃庆、赵国宗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