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卫东、张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8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844号
  • 案件名称

    冯卫东、张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冯卫东;张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844号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男,198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驰,男,198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冯卫东与被执行人张驰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卫东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皖122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发现与(2020)皖1222执1419号是同一案件,本案系重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杰审 判 员  刘 杰审 判 员  徐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思成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