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卫东、张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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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844号案件名称
冯卫东、张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卫东;张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844号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男,198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驰,男,198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冯卫东与被执行人张驰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卫东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皖122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发现与(2020)皖1222执1419号是同一案件,本案系重复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杰审 判 员 刘 杰审 判 员 徐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思成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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