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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琦、刘广志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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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250号
  • 案件名称

    李海琦、刘广志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李海琦;刘广志;刘雨哲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琦,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经济急速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国义,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广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雨哲,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广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琦与被执行人刘广志、刘雨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彦秋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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