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平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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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811号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国平;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811号原告:杨国平,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东区社区新安大道瀚龙华府院内18栋110号。法定代表人:苏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宏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住临澧县,系临澧县新安镇新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杨国平与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杨国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国平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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