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张书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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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142号案件名称
王佳、张书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佳;张书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5142号 原告:王佳,女,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张书愷,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王佳与被告张书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元,并于2021年6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000元;未载明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之后,被告返还了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书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佳人民币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书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林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 代书记员项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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