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爱桂、袁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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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27号案件名称
袁爱桂、袁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袁爱桂;袁洁;刘光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袁爱桂,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袁洁,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刘光斌,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申请执行人袁爱桂与被执行人袁洁、刘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527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绥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7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除袁洁在绿洲大道有一栋房子和四个杂物间外,该房屋在绥宁农商行做了抵押贷款,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且已启动拍卖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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