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风、张启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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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6139号案件名称
徐春风、张启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春风;张启浩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139号 原告:徐春风,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启浩,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徐春风与被告张启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春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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