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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风、张启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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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6139号
  • 案件名称

    徐春风、张启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象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徐春风;张启浩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139号 原告:徐春风,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启浩,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徐春风与被告张启浩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春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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