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柳正元、梁丽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86号
  • 案件名称

    柳正元、梁丽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柳正元;梁丽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柳正元,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丽华,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柳正元与被执行人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正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人柳正元送达了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丽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9月14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梁丽华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股权信息等情况。2021年9月14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丽华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丽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柳正元,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柳正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万元,全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