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英、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4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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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4237号案件名称
陈庆英、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庆英;赵发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4237号原告:陈庆英,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赵发秀,女,1969年9月3日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陈庆英与被告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庆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陈庆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人民陪审员 董登政人民陪审员 黄河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昌培书 记 员 聂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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