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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英、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4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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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4237号
  • 案件名称

    陈庆英、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庆英;赵发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4237号原告:陈庆英,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赵发秀,女,1969年9月3日生,白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陈庆英与被告赵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庆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陈庆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瑜人民陪审员  董登政人民陪审员  黄河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昌培书 记 员  聂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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