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振超、杨斯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9民初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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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民初975号案件名称
易振超、杨斯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易振超;杨斯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9民初975号原告:易振超,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池,贵州省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斯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振超与被告杨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易振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振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易振超负担。审 判 员 胡敦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婷书 记 员 张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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