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宗成与陈兵昌、王宗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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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157号案件名称
任宗成与陈兵昌、王宗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兵昌;王宗虎;任宗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157号原告:任宗成,男,生于1952年11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陈兵昌,男,约45岁,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告:王宗虎,男,约60岁,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宗成与被告陈兵昌、王宗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宗成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宗成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妙 丽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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