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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珍、丁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恢5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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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恢54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许美珍、丁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许美珍;丁万;陈毅峰;孙树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恢5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美珍,女,1965年12月19生,汉族,住地。申请执行人:丁万,男,1967年10月11生,汉族,住地。被执行人:陈**峰,男,1964年06月26生,汉族,住鄂尔多斯民联C区。被执行人:孙树梅,女,1966年06月26生,汉族,住鄂尔多斯民联C区。关于许美珍、丁万与陈**峰、孙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剩余借款本金624567元及利息、诉讼费6551元,首执执行费11767元已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3月30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本案参与分配领取案款390448元,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共计106367.64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6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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